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台椒不动产告字(2018)385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椒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列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宗地/海号
不动产坐落(名称)
备注
1
浙(2016)台州椒江不动产权第0003207号
杨利闽、蔡晓鸿
不动产权
椒江区光明路104-5号101室
2
浙(2016)台州椒江不动产证明第0004483号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解放路支行
不动产证明
公告单位: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