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10-19信息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一、政策背景

2016年9月30日,我市全面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都已停止颁发,现在颁发的是不动产权证。截至2016年底,全市符合条件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已达90%以上,但全市农村住房登记发证率还不高。出台《意见》,就是要推进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明晰农村产权关系,有利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是农民群众的重要资产。农村多项改革工作,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都需要有明晰的产权关系作为基础。我市一些县(市、区)正在推进的农村住房抵押等试点工作,都需要有相应的权利证书。

另一个背景是,随着省、市“三改一拆”行动的纵深推进,“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的积极开展,在违建拆除后,对于合法建造的住房农民也有确权的要求。农房确权,也是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中的重要内容。

二、政策目的

本着“尊重历史、房地一体、分类处理、集中登记”的原则,在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精神做好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按照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用3年时间“集中调查、集中申请、集中发证”,基本完成我市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处理政策

《意见》针对农房确权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政策。这些政策主要依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宅基地管理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分五个方面提出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的处理政策。

对违法用地和违建房屋处置,明确了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处罚主体集中进行违法处理,以利于加快进行违法情况处理,处罚标准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同时,考虑到某些违法现象是政府原因导致或者属于群众抢险救灾需要而先行建造农房,因此考虑将之归入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理的情形。

对不予补办审批手续的农房,既考虑到政策的指引导向作用,也考虑到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建新拆旧的应拆未拆房屋、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并已进入法律执行程序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农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且不符合规划调整策的农房、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处理程序未执行到位的等几种确实不应补办的类型。

对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下发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城乡规划建房的,浙政办发[2017]43文明确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为严控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况,对于该种情形《意见》严格按照文件予以执行。

对没有规划审批手续的农房,鉴于我市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工作是在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后才实际开始的,对于之前建房的,视为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之后建设又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明确了予以补办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农民在本村拥有多处宅基地,但其合计宅基地面积未超出当地政府规定限额的,以一宅计算;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同时,为简化手续,提出以《确认决定书》的形式汇总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减少群众到各个部门奔波之苦。

对确权登记中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结合国家、省关于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的一些规定,考虑我市农房确权登记工作加快推进的有关要求,明确了未能提供合法权属来源材料的农房,由村、乡镇街道提供建房时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调剂的农房,受让方受让后宅基地面积限额在规定之内的,可以确权登记;为确保建新拆旧的房屋及时拆除,明确未拆除旧房时,新房也不予登记;明确联建农房可以按照审批面积或建房户协议予以分摊确权;明确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应予以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相关信息;明确了暂时无法拆除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在登记时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违法超占部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利证书中注明;为保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对属于以上的应拆未拆的古民居,可收归村集体或通过调剂予以确权登记。

(二)明确精简确权登记办理程序

按照“便民、利民、为民”的要求,本次农房确权采取以前土地登记总登记模式,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将农户个别申请改为村、乡镇收集汇总后批量申请,登记程序还是保持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的规定程序。《意见》明确主要采取“集中申请、集中审查、集中发证”的模式,农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房屋登记申请材料收集后,统一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房屋测绘和质量安全认定,再由村集体进行申请情况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农房登记的材料,登记机构审核公告后在予以发证。

对于涉及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由乡(镇、街道)牵头国土、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派出机构建立农房登记发证联席会议,按照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和本意见明确的分类处理办法,由乡(镇、街道)出具《处理意见通知书》。违法建设当事人按照《处理意见通知书》要求完成相关处理后,乡(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出具《确认决定书》,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审核公告后再予以发证。

根据《意见》,我市将加大工作力度,集中精力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明确工作组织实施要求

为更好的组织实施全市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意见》明确从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经费,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严格规范操作方面保证工作顺利推进。

特别对农房确权登记过程中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收费问题,《意见》里也明确财政部门要保障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因此对农房确权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费用由政府承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确定第三方调查机构统一进行调查,申请人无须承担农房确权调查费用。对涉及违法建筑的农房,《意见》提出各地在处理违法行为时,既要考虑已有政策的延续性,又要考虑减轻农民负担。涉及补办审批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明确各地在原有基础上减半收取。涉及农民住房继承办理公证服务的,明确公证机构应按件收取费用,不得按财产额收取费用。

 

(编辑: 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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