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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是怎么设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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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需国务院审批的: 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十六条,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因安排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二)需省政府审批的: 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十六条,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因安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 (三)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 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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